【案情】
許某是一名二手車從業(yè)者,2022年8月,他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兩輛奧迪小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一輛車被許某的同事葉某長期借用駕駛。2023年5月,顧客何某前來購買二手車,許某于是將另一輛奧迪小轎車借給何某試駕。試駕過程中突發(fā)意外與同事葉某駕駛的奧迪車發(fā)生碰撞。經交警部門定責,葉某和何某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時,兩輛車的保險均在保險責任期間。事故發(fā)生后,許某要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共計4500元,但保險公司卻以交強險并不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為由拒絕理賠。溝通無果之后,車主許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評析】
關于本案處理,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本案中受損車輛均為被保險人許某所有的車輛,依法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此外,交強險保險合同亦明確被保險人本身所有的財產損失不屬于該保險的保障范圍,故保險公司無需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許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第二種觀點:案涉兩車雖全都登記在原告許某名下,但事故發(fā)生時,兩車由不同的人員駕駛,不同的車輛之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案涉兩車因事故受損,與其他第三者車輛受損并無不同。應予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案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被告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一輛機動車對應一份保險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發(fā)生事故,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之間也構成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應按照各自的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處理。原告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fā)生系原告故意造成,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因兩車被保險人相同從而應免除保險責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故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原告許某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主張賠償,且數額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額度,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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